【2017年9月1日新政策:国外出生儿童有关落户流程及手续 】
【符合以下两条的国外出生儿童无需到出入境管理局进行国籍认定,直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】
1. 国外出生16周岁以下儿童并且持中国使(领)馆为其签发的有效中国护照入境的,其中国国籍已经确认。
2. 国外出生16周岁以下儿童并且持中国使(领)馆为其签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,其中国国籍已经确认。
【派出所要求的其他材料,除翻译件外其他材料需提供复印件】
持国外出生证明的新生儿呈报户口
1. 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
2.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
3.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(结婚证不是中国的需经注册国使馆认证,回国后由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,同时提供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);
4. 父母及新生儿入境使用的护照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》原件及复印件;
5. 经我国驻外使(领)馆认证的《国外出生证明》(背面贴有认证标志)的原件及复印件;
6. 《国外出生证明》和签证都需要翻译公司翻译(翻译件格式与原件一致),并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及翻译人印章;
7. 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;
8. 新生儿父母户口在大连的(包括瓦房店,普兰店,庄河,长海县),其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必须登记为已婚;
9. 新生儿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(新生儿父母民族不一致的需双方到场填写)
注明:国外的出生证明或者结婚证等没有在国外使馆认证的,回国后,可以在外国驻中国的使馆反认证,同样有效;